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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的报废年限
2021-08-03 17:34:32 4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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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的报废年限分别是怎样的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 理方式应符合GB29837的规定。

2)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气体灭火系统

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   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c:    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d:   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e:    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f:     其他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 TSGR0004相关规定的。

灭火器.jpg

2)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3)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4)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

以上就是对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报废年限的相关介绍。

注:此内容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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